经查,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成都路桥或公司)存在以下信息揭露发表违规行为: 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,成都路桥算计购买中铁信任项目调集资金信任方案(以下简称信任方案)共15,600万份,对应金额15,600万元。公司关于该信任方案的购买理由、安全性、流动性等发表不完整、不精确;公司未及时发表信任方案及相关信任借款产生延期兑付、逾期,且年报中关于信任借款续期的发表不精确;公司2023年度一季报、半年报、三季报中,将用于购买并代持信任方案的金钱列报为预付账款,导致发表的预付账款金额不精确;公司2021、2022年度财政报告中关于该公允市价计量的发表不完整。 公司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下同)第三条第一款、《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编报规矩第15号——财政报告的一般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4〕54号)第四十六条的规则。 在上述事项产生期间,刘峙宏、向荣、王培利作为公司董事长(向荣、王培利兼任总经理)、孙旭军作为公司CEO、左宇柯、王超作为首席财政官、黄振华、李志刚、张婉作为董秘,未能勤勉尽责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下同)第四条规则。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则,我局决议对王培利、张婉、王超、刘峙宏、向荣、孙旭军、左宇柯、黄振华、李志刚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